炎亚纶告14名网友妨害名誉全部败诉,曾因性影像案获缓刑


  据台媒报道,9月1日炎亚纶对14名网友提起的妨害名誉诉讼全部败诉。这一判决源于网友对其性影像外流案的批评评论,台北地检署认为这些留言属于“合理评论范围”,予以不起诉处分。

  炎亚纶去年因拍摄并持有少年私密影片,被士林地检署依《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》起诉。

  法院考量炎亚纶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,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、缓刑3年。其中部分刑期不得易科罚金,部分可易科罚金。对于强制性交指控,检方以罪嫌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处分。炎亚纶本人及其经纪公司均表示感谢法官“明鉴”,承认因不熟悉法律而误触法网。

  年4月至7月期间,14名网友在Facebook、Instagram及Threads等社交媒体平台留言,指控炎亚纶涉及“偷拍”、“性侵”等行为。炎亚纶认为这些言论损害其名誉,提起加重诽谤罪告诉。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,这些网友的留言是针对公共事务发表的评论,未超出合理评论范畴。

  检方指出,被害少年确实曾召开记者会公开指控炎亚纶,此事经媒体广泛报道,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公共议题。

  这不是炎亚纶第一次对网友评论采取法律行动。去年9月,网红陈沂在评论炎亚纶案件时使用了“上未满16”等措辞,被炎亚纶提起民事侵害名誉诉讼,求偿新台币200万元。

 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,唯一条件是陈沂需在脸书发文道歉。陈沂解释她说的“上”是“爱上”的意思,但炎亚纶认为是指“性行为”。与此案不同,陈沂案以和解告终,而此次14名网友的案件则获得司法完全支持。

  炎亚纶缓刑期间,社交媒体上仍有活跃。网友的评论如“为什么偷拍”、“怕大家忘记,这家伙是性侵犯”等,虽引发诉讼,但最终被司法认定为合理评论。这些判决明确了公众人物需容忍更多批评的法律原则,也为网络言论自由划定了司法界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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